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