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2/3。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