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安标委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按标准的分级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报批。国家标准向国家标准委报批;行业标准向安全监管总局报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