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分标委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安标委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安标委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通过审查的标准,经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安标委提请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