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对本细则中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并附审查人员名单。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