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婚姻登记员人数。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