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戴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