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婚姻登记员人数。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