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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第九条 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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