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按《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当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银行接管的;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被人民银行依法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