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

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全,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为客户售汇,金额超出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标明金额,累计发生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中,须报外汇局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

违规结汇或者售汇金额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量10%以上的;

违规结汇或者售汇笔数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笔数10%以上的;

其他严重违反结汇、售汇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