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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以及其他涉及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衍生交易,其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人民银行1996年6月18日发布的《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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