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汇、售汇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异常情况备案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年内多次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大额结汇、售汇备案的,由外汇局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