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外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行总行需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条
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书面…
第七条
授权银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第八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的业务场所,原则上须地处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宾馆酒店等。
第九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第十一条
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外币代兑机构实行挂牌经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银行(授权银行名称)外币代兑机构”铭牌。铭牌样式由授权银行负责规范。
第十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第十四条
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需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外币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外币兑换水单。外币兑换水单由授权银行负责提供并管理。
第十六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授权银行负责对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授权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有关统计报告制度,将与其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内容合并报送,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第十九条
授权银行应当监督外币代兑机构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使用外币兑换水单、违反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
第二十条
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