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