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