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授权银行负责对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鉴别外币现钞和外币旅行支票的能力; 相应的外汇管理法规知识; 授权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具备的其他能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