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授权银行负责对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鉴别外币现钞和外币旅行支票的能力;

相应的外汇管理法规知识;

授权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具备的其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