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授权银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已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确认或不予确认复函,如不予确认,需在复函中说明不予确认原因。授权银行如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不予确认的复函,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