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六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受理申请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人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受理申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民航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自警告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交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民航总局应当撤销该项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或者受到罚款之日起1年之…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酌情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