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受理申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