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民航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自警告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交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