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民航总局应当撤销该项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或者受到罚款之日起1年之内提交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