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酌情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意改动民航总局所批准的飞行计划的;
倒卖、出租、转让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
超越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航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任意改动民航总局所批准的飞行计划的;
倒卖、出租、转让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
超越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航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