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七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之间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台湾地区的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3日民航总局发布的《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