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之间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台湾地区的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台湾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之间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