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受理申请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人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不按法定期限许可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不按法定期限许可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