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第五条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第七条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第八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除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 第十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其股权变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期货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境外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期货公司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