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除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前3年该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该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该境外机构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文件。
境外股东变更股权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