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