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由中国境内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符合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原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