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第十条 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