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