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