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