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第五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对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其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