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