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能力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和统一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能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