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接受授权局指导和监督;
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意见。
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