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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 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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