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