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离境航班登机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