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

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

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