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或者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行等效的审计准则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按照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内部控制规范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前两款规定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进行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需要到中国内地执行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报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