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的显著位置说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如下补充信息:

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在计算相关财务指标时,可以采用根据等效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上述财务指标包括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境内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涉及的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