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境内证券交易所完成审核后,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同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境内证券交易所完成审核后,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同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