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和监事会或履行类似职责的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报告;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
发行保荐书(包括关于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结论性意见)、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如适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境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注册文件和公司章程;
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
保荐协议;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境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参照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确不适用或者需要调整适用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做出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