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后,发行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以及《存托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关于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存托协议事先约定以卖出配股权等方式处理配股权益的除外。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时,相关方案安排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时,相关方案安排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