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荐职责,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履行保荐职责,重点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风险因素和信息披露合规情况、境内外法律制度差异、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发行上市涉及的跨境转换安排、基础股票存放安排等事项进行核查、评估和披露;
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并参照《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中关于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设立的证券事务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辅导备案和辅导验收事宜,辅导工作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