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