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