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