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